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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股权转让前应先申报个税

2023-09-19     点击:3246次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现就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依法需向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应在办理变更登记前,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便捷查验机制,采用信息共享查验模式,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信息的系统自动查验。

  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相关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请人)对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信息查验有关服务事项可拨打我省纳税缴费服务热线12366咨询。

  五、本通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确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对个人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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